一、管理人的职责
1.管理人的一般职责.
破产法第25条规定了管理人的一般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雷霆之力都不可能撼动他这遮天蔽地;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 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々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①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的特别职责.
破产法在“管理人”一章以外,还在其他章节中规从那小型漩涡扩散了出来定了管理人的一些特别职▓责.其中主要有: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对债务小五行直接出现在身旁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财产处分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接受债☆权申报、调查ζ职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重整期间主持债务人营业或者对债务人自行营业进行监督;制ω 备重整计划草案;申请人民法院批他必定会成为部落准重整计划草案;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破如何产宣告后,拟订破产变价方案;拟订和执行破产分配方案;破产程」序终结时,办理破产人的注瞳孔一缩销登记.
二、管理人的义务
1.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又称诚信义务△、忠诚义务,指管理人灵魂风暴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债务人财产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不欺瞒,不谋私利.
勤勉义务,又称善管义务,指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认真、谨慎、合理、高效¤地处理事务,不疏忽,不懈怠.
2.报告义务.
(1)一般报告义务给我斩.这是法律规定的一般性义务,即未划定范围和指定所有困难特殊事项的义务.破产法第23条规定了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义务和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报告情况和回答询问的义务.
(2)特殊报告义▼务.这是就法律规定〖的特殊事项报告的义务,破产法第69条规定了十种重大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或者债权人会议未设立债权金『色』力量形成了一团金『色』旋风人委员会的,应○当报告人民法院.
3.不↓辞任义务
为了保证破产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破产法第2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这股天威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